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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网约车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案,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网约车行业消费环境的营造。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APP上下单叫车,司机周某接单后驾车接送张某,后周某在车上殴打张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张某起诉要求该科技公司和周某连带赔偿其门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科技公司辩称,本案是由周某个人行为所致,侵权后果应由周某自行承担,科技公司与周某是合作关系,科技公司为周某提供平台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中院生效判决认为,网约车业务中网络平台应当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该条款没有明确将网络平台列举规定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但是其文意也没有将这种具有营利性的组织行为排除在“群众性活动”之外。因此,可对网络平台课以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即在该科技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对于网约车司机侵权导致的乘客损害,该科技公司亦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该科技公司应对周某所承担赔偿责任的20%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案例意义: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平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有来自契约层面的附随义务,更有来自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怠于行使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未予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生效判决的处理有利于营造友好的消费环境,也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 郑育婷、谢平、赵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