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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赛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在广东,各种各样的龙舟赛更是进行得如火如荼,不过参加龙舟赛也要注意安全,防止赛事意外发生事故。榕城发布官微6月23日消息,登岗镇人民政府通报,6月22日8时10分左右,登岗镇登岗村宅下经合社2艘龙舟在村中漓溪进行训练,其中一艘发生侧翻,造成35人落水。经全力救援,34人被救起,1人失踪;救起人员中有3名伤者紧急送医救治,其中1人失去生命体征,2人没有生命危险。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该龙舟在转弯时船舱一侧进水,龙舟失衡侧翻。后失踪者遗体被找到。
据网传遇难者是一对兄弟,网友质疑,龙州比赛属于竞技项目,船体碰撞、失衡侧翻的风险很大。为何选拔不会游泳的人成为队员?训练时为何不穿救生衣?船上为何不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还有网友说,在浙江很多地方,政府就是禁止民间私自组织龙舟赛的,也是有一定的道理,可以从一定程度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赛事的组织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因为龙州赛事发生了死亡事故,应当把赛事禁止吗?
金宝每日说法要说,在这方面,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人们自愿参与体育活动的话,是默认已经接受体育活动带来的风险,所以从原则上来说,是风险自负的。而且又有相关规定,人自发组织参与一般性的旅游、聚会、运动等,发生意外,也是风险自负,组织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但是,这也是一般性的原则,本次事故已经超越一般性的自愿参与体育运动,也不属于自由自发性的参与活动,而是有组织的竞争性的赛事,可能还涉及到广告、奖励、赛事费用等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赛事的组织方就有义务对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负一定的责任,而本次事故已经发生了人的生命死亡事故,如果在选拔队员时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按照行业规定选拔队员必须是会游泳,而其实操作时违反了操作或者忽略了。那么组织者当然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再比如,如果按照规定,队员在训练的时候必须穿救生衣或者穿戴其他防护设备,而实际上组织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监督义务,那么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有的网友提议,龙舟赛事这么危险,是不是可以考虑禁止它的举行?
金宝每日说法觉得,完全没有必要!那就是因噎废食了。其实龙舟比赛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一个传统活动。它是有一定的历史渊源的。传说屈原死后,楚国百姓哀痛异常,纷纷涌到汨罗江边去凭吊屈原。渔夫们划起船只,在江上来回打捞他的真身。他们争先恐后,追至洞庭湖时不见踪迹。之后每年五月五日划龙舟以纪念之。借划龙舟驱散江中之鱼,以免鱼吃掉屈原的身体。也有传说是为了纪念伍子胥而进行的一个龙舟比赛。而在浙江地区,传说是以龙舟竞渡纪念曹娥。《后汉书·列女传》中载,曹娥是投江死去的,民间则传说她下江寻找父尸。尽管关于龙舟比赛的由来有不同的说法,但是这也可以从侧面证明了龙舟比赛确实不是单独出现的,也不是所谓的封建迷信活动。当然,它也确实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地方把龙舟定性为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因为其危险性而禁止赛事的组织,我个人觉得显然是不妥当的,也不利于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如果认为龙舟比赛是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因为其危险性而轻易的就把他给禁止了。出台这样的规定,其实是有一点轻率,有一点随意了。这个从某一个角度来说,其实是不利于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的。
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